01基本案情
小李(女)和小張(男)
于2016年辦理結婚登記
2023年2月
小張在小李不知情的情況下
將(jiāng)小李名下26000元存款
轉賬給父親老張
2023年3月
老張又將(jiāng)該26000元
轉賬至小張銀行賬戶
小李以小張在婚姻存續期間
惡意轉移财産爲由
將(jiāng)小張訴至法院
并將(jiāng)老張列爲第三人
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财産24萬元
要求小張父子
共同向(xiàng)其支付分割款12萬元
02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爲,《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xiàng)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财産
①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的行爲
②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8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财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從小李訴請要求分割涉案26000元可以看出,該26000元系小李與小張夫妻共同财産,該款無論存入小李名下,還(hái)是存入小張名下,均系夫妻共同财産。小張、老張將(jiāng)存放在小李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轉移到小張名下,不存在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的行爲,小李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張存在《民法典》第1066規定的情形,遂判決駁回小李的訴訟請求。
小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産的,應符合《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情形,否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