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01工資、獎金02生産、經(jīng)營的收益03知識産權的收益0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0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我國(guó)《婚姻法》規定:夫妻對(duì)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平等的處理權”并不等于夫妻雙方各自都(dōu)有獨立的處分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财産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duì)夫妻共同财産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緻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财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同居,違背了《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違法行爲,不是善意的第三人。且贈與情人的房産及生活費,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丈夫無權擅自決定,所以應當全部返還(hái)。
河南光法(南陽)律師溫情提示
贈予行爲在實踐中經(jīng)常發(fā)生,接受贈予人應該查明贈予财産是否屬于共有情況,如未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而接受贈予,最終導緻行爲無效。而未經(jīng)财産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财産的,權利受到侵害的财産共有人有權依法行使自己的所有權,主張處分無效。